某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资料(某施工企业生产所需a材料)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机械设备供应和出租单位、设备检测单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门。
3、监督五方责任主体是否按照国家要求实施建设。(2)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情况。(4)参与各分部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资料送质监部门进行分部备案。
4、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上述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具体责任如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