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用人模式(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工资发放办法
二)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工资后,应立即公示。
一类工为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如装饰工程中的块料贴面、油漆用工,木装修用工等;二类工为一般性的技术用工,如砌筑工,浇筑砼用工,模板工,钢筋工,普通抹灰工等;三类工为土方工程中的挖土用工。
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建筑施工企业造价管理模式?
介于目前造价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就必须积极转变管理模式。笔者建议通过三年的过渡期逐步转变造价管理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己不再长期稳定不变,而是同其它商品一样随市场变化;业主与承包商的性质大有改变并呈现出多元化,现行施行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1)施工企业利益严重受损,造成施工企业“计划经济的收入,市场经济的支出”的局面。
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有效控制非常不利;现在的施工手段、管理水平以及施工装备的定额都不能满足工程造价的需要,造成技术于经济的分离对施工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非常不利;目前建筑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并且在加快建筑市场的改革。
工程管理与工程造价管理都是一个相对长周期的管理过程,管理控制与效率、成本有着密切的关系,要实现均衡的发展模式,动态管理是其中的重要方式。动态管理能够在项目造价管理过程中,充分认知项目管理目标,在实现建筑施工基本标准情况下,有效的降低投资成本,为项目主体带来经济价值的提升。
工程造价计价模式条款:这些条款包含了本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一经签定,不可随意更改。
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资质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资质不一定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再者需要确定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工程资质挂靠劳动关系不合法。挂靠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施工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使用自身的证书执照文件都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存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资质承包工程并进行实际施工,由实际施工人向企业交纳管理费的行为属于挂靠行为。
不能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条件就是看小包工头是否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是否向小包工头发放工资。
借用资质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与该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
论述建筑工程组织管理基本的四种模式、平行承发包模式、设计或施工总...
平行承发包模式:平行承发包适合边设计边施工、涉及行业较广的项目。对质量控制较有利。但是其对项目组织和管理来说,难度较大;对投资控制和进度协调不利。 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一个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让一家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现。
【答案】:A 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的优点:①有利于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②有利于投资控制。③有利于质量控制。④有利于工期控制。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的缺点:①建设周期较长。②总包报价可能较高。平行承发包模式的优点:①有利于缩短工期。②有利于质量控制。③有利于业主选择承建单位。
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施工总承包加指定分包模式,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将项目分配给施工总承包商,但专业项目的承包商是施工单位选择的模式。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的特点。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是指业主将全部设计或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设计单位或一个施工单位作为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可以将其部分任务再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形成一个设计总包合同或一个施工总包合同以及若干个分包合同的结构模式。该模式有利于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发包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劳动者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包项目部不能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包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者与发包项目部存在劳动关系,发包项目部应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不可以。项目部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需要有办营业执照的上级公司才能是合格的签约主体。
法律分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包工头、项目经理、建筑工程的工程项目部等并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劳动者不能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劳动争议时,应确定劳动者实际上与哪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应识别其工作实际上是为哪家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建筑公司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是无效的,应该由建筑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今,劳动合同需要到当地社保机构备案,主要是社保机构需要监督建筑公司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否按月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特别是建筑公司是否为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包工头、项目经理、建筑工程的工程项目部等,都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动者不能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了,要看劳动者事实上是和哪家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 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