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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劳务)

 

工地干活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工程和材料属于公司,工人属于老板找的...

工人属于老板找的,没合同,属于雇佣关系。受伤属于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主张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劳动者与建筑工地属于劳动关系,并非临时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适用工伤救济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雇佣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由雇佣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你如果只是个人包工头的话,没有施工资质,那受伤的工人可以选择按照雇佣关系告,或者按照劳动关系告。如果按照雇佣关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将你和施工单位一起告,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要求你们两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施工队与劳务公司的关系,以及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的关系是什么?_百度...

1、劳务关系。劳务单位给施工单位提供施工人员。建筑公司是从事建筑业的,简单讲就是盖房子的,劳务公司是从事劳动力派遣的,举例说就是如果建筑公司要盖一座房子,缺少工人,就与劳务公司联系,劳务公司派遣工人替建筑公司干活,建筑公司给工人发工资,劳务公司拿建筑公司支付的劳务派遣费。

2、施工单位是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

3、劳务公司是中介服务性质的公司,由劳动人事部门管理。 劳务公司的业务,就是实现了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即“劳务派遣”(也叫“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赁”等)。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

4、简单介绍下吧,工程建设中常分成几大主体,业主(也称建设单位或者发包方,投资方),负责工程建设总的管理和资金筹集;监理(监督管理,与业主为委托关系)负责施工过程中具体的安全、质量、合同、信息管理,承包人(也称施工单位或承包商)负责安全、质量、合同、信息管理的执行,工程的建设者。

5、承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一样的,都属于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原则上禁止分包,但如果实际分包的,产生的质量责任以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最终由违法分包人承担。

6、开发商、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包工头关系:大多数的开发商就是房地产公司,也叫业主和项目的投资方、发包人,是项目的甲方。项目由开发商(房地产公司)出资建设。建筑公司是项目的乙方,由甲方支付其工资、项目款。参与项目的竞标,中标后进行有计划的建设活动。包工头也是乙方。

实际施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法律分析: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虽然不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

2、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当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在施工中出现伤亡时,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践中尚存在争议。

3、具体分析一下,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4、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我们认为,一般而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直接对外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也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6、法律规定,民工是装修公司雇用的,与企业是劳务关系,但大多情况下,装修公司很少与民工发生关系,都是直接与包工头业签定劳务合同的,再由包工头跟民工签合同(实际操作中大多为口头协议)。但装修公司与包工头的关系,在法律上未有明确禁止,也未对国家利益造成伤害。

工地工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1、法律分析:在工地上打工算劳务关系,因为在工地上打工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可以都是用人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法律主观: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看,一般来说是劳务关系。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3、法律分析:在工地上打工算是劳务关系。首先区分二者的关系,劳动合同属于隶属关系,雇员成为雇主的成员,须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具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中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同时,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务关系中无此法定义务。

4、法律分析:建筑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二者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所以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法律主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也成立。

建筑工程中项目部和劳务的关系

项目部代表施工企业与相关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因此项目部代表甲方。劳务发包合同与施工承包合同是不同的概念。施工承包合同中,甲方是建设单位,乙方是施工单位 劳务承包合同中,甲方是施工单位,乙方是劳务分包单位。注:在法律关系中,不存在项目部的说法。

如果包工头挂靠另一家劳务公司并以此公司的名义承包项目部的工程,那属于“劳务”关系,包工头属分包工程的劳务公司管理,项目部与劳务公司产生法律关系。实情大都是第1种:包工头与项目部统一口径,说是同一个公司的,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发包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劳动者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包项目部不能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包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者与发包项目部存在劳动关系,发包项目部应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建筑公司属于总承包公司,而劳务公司属于分包公司,一般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种类型,劳务分包主要负责承接建筑公司中人员部分业务,简单地说也就是为建筑公司提供工人等人员,这些人员是劳务公司派到建筑公司项目现场施工的,所以也是劳务派遣的一种。


发布时间: 2024-06-26